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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非法”,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运输”是指利用各种交通工具移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邮寄”,是指通过邮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寄往目的地的行为;“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运输”与“邮寄”的主要区别是运输的方式不同,一个利用交通工具,另一个通过邮政系统,“运输”一般较“邮寄”的数量要多。本款规定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并对人体造成杀伤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以及雷管、爆破筒、地雷等。根据本款规定,2001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该解释进行了修改,在执法中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执行。
第二款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根据本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构成犯罪。
第三款是对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单位”与刑法总则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范围是一致的。根据本款的规定,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刑期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二、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九)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非法买卖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磷化铝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的研究意见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
【案例要旨】
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而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
940号:戴永光走私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走私气枪铅弹构成犯罪,量刑标准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
631号:吴芝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枪支50余支,且具有造成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463号: 庄木根、刘平平非法买卖枪支,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以毒品冲抵买卖枪支价款的,构成贩卖毒品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
361号: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非法制造、买卖的炸药是在买方储存时发生爆炸,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60号: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因生产所需购买爆炸物可以在最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