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3 | 38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收购使用过的邮票进行变造、倒卖变造邮票的案件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构成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分歧意见,造成对这类案件无法及时处理。为了严格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作出《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对于变造、倒卖变造邮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伪造和变造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修订后刑法分则相关条文中对于凡是涉及伪造、变造犯罪的,都加以严格区分,将伪造、变造行为并列明确予以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仅规定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没有规定变造行为,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行为构成犯罪的,不能适用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否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变造邮票后使用的,或者将变造的邮票假冒未使用过的邮票出售的,或者明知他人购买变造邮票不是出于集邮、收藏目的而向其出售,构成犯罪的,建议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变造行为与伪造行为最为接近,在刑法修订以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变造行为构成犯罪的,通常都是按照伪造行为处理的。如果将变造或者倒卖变造邮票的行为按照诈骗罪处理,最高可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实践中可能出现变造行为比伪造行为处刑重,量刑失衡的问题。再者,行为人变造出邮票,或者倒卖了变造的邮票,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按照诈骗罪处罚,则还要求具备对国家邮资或者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要件。因此,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的行为按照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较为适宜。经充分讨论,《解释》最终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对于实施变造或者倒卖变造邮票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暂未对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犯罪的“数额较大”及“数额巨大”等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相关案件时,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来确定构成犯罪的伪造、倒卖伪造邮票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