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8·18”专案中有关人员
贩卖假银行承兑汇票如何处理
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1日 公经[2002]85号)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8·18”专案黄××等人贩卖假银行承兑汇票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的行为,首先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如果不能认定共同犯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关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办理,而不宜对此再掌握不同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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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
如何认定问题的意见
(2001年12月27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认定的函》(公经[2001]131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的行为,先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如果不能认定共同犯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关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办理,而不宜对此再掌握不同的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