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02年2月28日 公经[2002]251号)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转去,请在工作中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02年2月 法研[2002]21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1]1317号《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认定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而贩卖,或者明知他人实施金融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