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贩卖 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02年2月28日    公经[2002]251号)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转去,请在工作中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02年2月    法研[2002]21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1]1317号《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认定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而贩卖,或者明知他人实施金融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