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假”毒品,如何量刑?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9年第8辑 总第170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2 | 4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假毒品情节已在认定未遂时予以考虑,不能在确定量刑幅度时重复评价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量刑,毒品犯罪案件多基于实际查获的毒品数量确定法定量刑幅度,但本案查获物品经检验最终无法证实是毒品,故不宜直接将数量套用法定量刑幅度或相关量刑意见;另关于未遂犯的量刑,刑法规定可以(而非“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运输假毒品不同于其他实际查获毒品的未遂案件,具有实害性的欠缺,亦不宜直接用数量来对应量刑。综上,可以适用运输毒品罪最低档的量刑幅度,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为人对毒品的认知度、陷入错误认识的原因、对犯罪对象错误认识的程度、运输毒品的起因和动机等,可以明确行为人在具有一定基础事实认识的情况下,误认为涉案“物品”是七公斤冰毒,其对“毒品”的种类、重量认识明确,认识程度高。至于假毒品情节已在认定未遂时予以考虑,不能在确定量刑幅度时重复评价。故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原判基于未遂犯对其减轻处罚,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并在此基础上,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