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的税收优惠不能 作为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依据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的税收优惠不能
作为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依据的批复

(2007年7月2日    公经[2007]1459号)

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政府决定享受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能否构成偷税犯罪的请示》(黑公经[2007]9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因此,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政府于2003年10月以“常务会议纪要”的方式作出的给予黑龙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至2005年定额征税1000万元的税收优惠规定无效,对征纳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纳税人不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的依据。因此如果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以涉嫌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