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认定问题的批复
(2010年2月9日 公经财税[2010]3号)
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是否属于发票问题的请示》(渝公经侦文[2010]2号)收悉。经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保险行业开具发票方式是在提供保单之外另行开具单独的保险业发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虽然包含了缴纳保费的内容,但就其印制监制、主要用途和管理方式而言,仍然是作为保险单使用,不应认定为发票。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保险单是否属于发票问题意见的函
(2010年2月1日 稽便[2010]12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是否属于发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公经财税[2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目前,保险行业通行的开具发票方式是在提供保单之外另行开具单独的保险业发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虽然包含了缴纳保费的内容,但是就其印制监制、主要用途和管理方式而言,仍然是作为保险保单使用。因此,我们认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不应认定为发票。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