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两种完税凭证不属于发票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5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两种完税凭证不属于发票问题的批复

(2010年6月11日公经[2010]356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和税收通用完税凭证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鲁公经[2010]461号)收悉。经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意见,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具备发票功能,不属于发票。对利用伪造的《税收通用完税凭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一】

最高人民法院究室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和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和

属于何种发票问题的回函

(2010年8月17日    法研[2010]140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公经财税[2010]102号《关于对两种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及属于何种发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供以下意见供参考:

完税证是税务机关或代征机关在收取税金时给纳税人开具的纳税证明,是证明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的凭证。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完税证与发票性质有所不同,完税证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发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如果完税证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据此,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在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时,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否则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发票。

对伪造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非法制造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对外出售的,视情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对非法购买上述两种伪造的完税证,逃避缴纳税款的,视情可以逃税罪论处。

 

 

【相关链接二】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两种完税证

不属于发票问题的复函

(2010年6月3日    稽便函[2010]32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对两种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及属于何种发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公经财税[2010]102号)收悉。经征求我局相关司局意见,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具备发票功能,不属于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具备抵扣税款功能。利用伪造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申报,抵减(或冲减、扣减、扣除、抵扣等)应纳税款,属于偷逃税行为。这类伪造的税收完税证明,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中所称的“完税凭证”,建议征询立法机关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