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安徽省泗县××废旧物资回收
公司案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11月12日 公经财税[2008]67号)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安徽省泗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定性问题的请示》(皖公经侦[2008]494号)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 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是对税收征管法的补充说明,文件所规定的行为不宜以虚开犯罪论处;但国税函(2002]89号文件的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废旧物资收购人员(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进行购销财务处理,资金流与物流相匹配”。
二、关于××公司行为的定性问题。能否适用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实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如果能够证明公司确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开票公司,则其不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规定的实质主体要件,不适用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对《关于
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
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复函
(2008年10月17日 [2008]刑二函字第92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财税[2008]49号《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关于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意你局意书见,即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的行为不宜以虚开犯罪处理。
第二,关于××公司行为的定性问题。该案能否适用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属于实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如果能够证实××公司确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开票公司,则其不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规定的实质主体要件,不适用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相关链接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征求
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
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
意见的函》的回复函
(2008年11月7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征求我厅意见的《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2》893号文件适用暨××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厅提出以下意见。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规定经营方式的应按该文处理,但不符合该文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虚开,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二、建议公安机关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如果确系“开票公司”,××公司为甲钢厂的开票行为倾向认定为虚开。
三、根据贵局提供的材料,如果××公司为乙钢厂的开票行为中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发生,倾向认定为虚开。
以上意见,供贵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