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
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2005年1月14日 公经[2005]89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相关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
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2005年1月17日 刑发[2005]1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10月10日(公经[2004]1507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