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 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5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
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2005年1月14日    公经[2005]89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相关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

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2005年1月17日    刑发[2005]1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10月10日(公经[2004]1507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