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虚开、销售虚假航空
行程单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10年6月23日 公经财税[2010]137号)
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航空票务代理机构销售内容虚假的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单行为的性质认定请示》(川公经侦传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航空行程单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并出售的或者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后,为他人虚开并收取手续费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刑事责任。航空票务代理机构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为他人利用虚开的航空行程单实施贪污、侵占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应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并在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单上按真实票价额填开后出具给乘机者的,或者应乘机者的要求在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单上填开虚增的票价额后出具给乘机者的,属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航空运输
代理机构虚开、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的行为
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2010年6月21日 [2010]刑二函字第82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公经财税〔2010〕116号《关于对航空运输代理机构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的行为如何定性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并出售的,或者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后,为他人虚开并收取手续费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为他人利用虚开的航空行程单贪污、侵占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后在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单上按真实票价额填开后出具给乘机者的,或者应乘机者的要求,在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单上填开虚增的票价额后出具给乘机者的,属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意见,供参考。
【相关链接二】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航空运输代理机构
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2010年6月12日 稽便函[2010]37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对航空运输代理机构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的行为如何定性征求意见的函》(公经财税〔2010〕116号)收悉。关于航空运输代理机构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经与我局相关司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航空行程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对伪造航空行程单或开具虚假航空行程单等违法行为,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伪造航空行程单或开具虚假航空行程单等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罚问题,建议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