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
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7年10月8日 公经[2007]2290号)
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使用过期税务发票作如何定性的请示》(赣公经[2007]30号)已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的“私自倒卖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