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 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
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7年10月8日    公经[2007]2290号)

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使用过期税务发票作如何定性的请示》(赣公经[2007]30号)已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的“私自倒卖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