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依法治理涉税违法信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依法治理涉税违法信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年1月26日    公经[2007]193号)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的《关于依法治理涉税违法信息有关问题的请示》(广公(经)字[2006]172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治理涉税违法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54号,以下简称《通知》)所称涉税违法信息,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税收和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传播媒介向社会散布有关倒卖发票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运输业发票等可抵扣税款发票等内容的信息。

二、任何自然人、法人,发送上述信息的行为,都违反了《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同时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违法行为。

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经查证确属涉税违法信息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照2005年10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7号),要求通信管理部门或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相应阻遏措施,阻止涉税违法信息的传播。

四、发布涉税违法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具体实施倒卖发

票、制售假发票或虚开、代开发票等行为并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据《治

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予以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