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视频”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视频”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0年11月2日    公经[2010]663号)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经侦办字〔2010〕300号)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我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等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影视作品下载或在线观看,侵权影视作品数量合计在五百份以上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其中,包含一部及以上电影,或一集及以上电视剧的一个视频文件视为一份。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等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侵权影视作品下载或在线观看,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等犯罪数额。

有关广告在侵权影视作品及非侵权作品中均有刊登的,或者刊登广告的网页上同时提供侵权影视作品和其他非侵权作品的,应当根据广告刊登方式、刊登位置、收费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其犯罪数额。无法查清的,可以参照有关广告费用乘以广告在侵权影视作品中播放、显示的次数占全部广告播放显示次数的比例所得之积计算;或者参照有关广告费用乘以侵权影视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次数占有关作品、网页实际被点击总次数的比例所得之积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计算的,对于以播放影视作品为主的视频网站,可以参照有关广告费用乘以侵权影视作品占网站所有影视作品的比例所得之积计算。

 

 

附一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就网上影视

复制品数量计算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函

(2010年10月18日    公经知产[2010]86号)解释(二)

高法院刑二庭,高检院侦监厅、公诉厅、研究室本部治安局、网安局、法制局:

请参阅我局今年9月15日《关于请派员参加研究打击网络影视盗版违法犯罪工作会议的函》(公经[2010]578号)。

9月17日,我局会同贵部门召开会议,共同就北京市公安机关办理的××视频”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反映出的有关信息网络环境下侵权复制品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广泛共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随后亦就有关专业问题出具了《关于就网上影视复制品数量计算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权司[2010]145号)。在此基础上,我局经研究认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等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影视作品下载或在线观看,侵权影视作品数量合计在五百份以上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其中,包含一部及以上电影,或一集及以上电视剧的一个视频文件视为一份。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等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侵权影视作品下载或在线观看,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等犯罪数额。

有关广告在侵权影视作品及非侵权作品中均有刊登的,或者刊登广告的网页上同时提供侵权影视作品和其他非侵权作品的,应当根据广告刊登方式、刊登位置、收费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其犯罪数额。无法查清的,可以参照有关广告费用乘以广告在侵权影视作品中播放、显示的次数占全部广告播放显示次数的比例所得之积计算或者参照有关广告费用乘以侵权影视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次数占有关作品、网页实际被点击总次数的比例所得之积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计算的,对于以播放影视作品为主的视频网站,可以按照有关广告费用乘以侵权影视作品占网站所有影视作品的比例所得之积计算。

为准确适用法律,确保依法办案,现请贵部门对上述意见审阅修改,并请尽快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以便我局答复北京市公安机关

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二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就网上影视

复制品数量计算问题征求意见的函

(2010年9月19日    公经知产[2010]76号)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今年9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向我局上报《关于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案

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经侦办字[2010]300号,附后),就是否可将信息网络上包含一部及以上电影,或者一集及以上电视剧的一个视频文件作为一份复制品等问题请示我局意见。

鉴于贵司系国家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为准确适用法律,特就上述问题征求贵司意见,并请于9月20日前回复我局。

 

 

附三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关于办理网络

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2010年9月2日    经侦办字[2010]300号)

公安部二局:

2010年6月4日,我处接到《北京市版权局移送××视频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关材料的函》,内容为美国电影协会等权利人组织投诉××视频(wqw. ×××××.com)网站通过互联网在线放映大量侵犯该协会成员著作权的影视作品,违法获取巨额利润,涉嫌侵犯著作权,请求查处。2010年7月6日,我处立案侦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经查,××视频网站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中外影视作品,并通过收取广告费用实现盈利目的。因该案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拟请贵局协调检法部门就以下问题予以研究指导

一、对侵权复制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7年4月5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ニ)》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我处在办理网络侵权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只要把侵权作品数据包一次性上传,就完成了复制发行过程,而访客只需要点击打开数据包,即可观看侵权影视作品。因此网络影视侵权的统计形式目前表现为点击次数,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网络点击次数是否就等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张或份,以及点击次数与张或份的关系。

此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侵权影片和电视剧采取分部、分集的方式上传到网站,其中侵权电视剧就有50余部1600多集,每集形成一个数据包。鉴于网络侵权影视作品存储的形式为数据包,访客也是以点击单个数据包的形式播放影片和电视剧,因此在认定复制品数量过程中,是否可以按侵权作品的数据包个数认定复制品的数量。

二、对“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中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案件中网站通过在影视节目中播放广告获得收益,但同一广告在多个影视剧中播放,而多个影视剧中存在部分不能证实是侵权的影片,在认定过程中是否需要将广告费用分割及如何分割。

妥否,请批示。

 


【相关链接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关于就

网上影视复制品数量计算等问题征求

意见的函》的复函

(2010年10月21日[2010]刑二函字第115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公经知产[2010]86号《关于就网上影视复制品数量计算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庭无不同意见。

 

 

【相关链接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答复函

(2010年10月25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知产[2010]86号征求意见函收悉,经我厅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相关链接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答复函

(2010年10月25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对《关于就网上影视复制品数量计算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函》(公经知产[2010]86号)收悉。经研究,我厅同意你局提出的意见。

 

 

【相关链接四】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就网上影视

复制品数量计算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

(2010年9月20日    权司[2010]145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就网上影视复制品数量计算问题征求意见的函》(公经知产[2010]76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关于计算网络传播侵权电影、电视剧的数量,应当考虑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的不同性质。电影作品通常以一部为一独立作品,因此,一部电影作品以一部作品计算。一部电视剧通常由数十集组成,无论从作品的长度还是艺术创作形式以及生产方式上都不同于电影作品,因此不应按照电影作品计算作品数量,而应以每部可单独利用的单集电视剧作为一部作品计算。以上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的计算方法也适用于其他可独立利用的版权保护的作品。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