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批复
(2012年1月30日 公经[2012]106号)
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未经行政许可零售成品油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晋公经[2011]498号)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我部法制局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石油成品油批发、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违反《决定》规定,未经审批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即构成“违反国家规定”,至于由什么级别的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国家规定,不影响对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性质的认定。根据你总队提供的材料,犯罪嫌疑人杨×红、杨×兵等人违反《决定》规定,未经审批非法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但本案中,杨×红、杨×兵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请你总队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并及时商请你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