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顾××等人有关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
(2009年4月13日 公经反洗钱[2009]188号)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利用企业银行基本账户提供支票套现服务行为的性质认定请示》(沪公经(2009]63号)收悉。经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意见,现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顾××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在无任何实际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专门从事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并收取手续费,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顾××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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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关于对顾××等人有关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
(2009年3月23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对顾××等人有关行为性质认定征求意见的函》(公经反洗钱[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你局提供的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顾××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在无任何实际贸易背景相关的情况下,专门从事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并收取手续费,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其违法活动客观上方便了一些企业逃税、洗钱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其他非法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