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南京××公司从事非法票据贴现 业务认定意见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南京××公司从事非法票据贴现
业务认定意见的批复

(2009年11月27日    公经金融[2009]315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南京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苏公经[2009]451号)收悉,我局认真研究,并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现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王××等人注册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并雇人寻找需要贴现票据的企业,通过伪造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以上述空壳公司的名义通过银行为企业进行票据贴现,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相关链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关于对王××等人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

(2009年11月17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南京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函》(公经金融[2009]27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你局来函,犯罪嫌疑人王×等人注册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南京巨×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市××商贸公司等,由王×雇人寻找需要贴现票据的企业,并伪造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以空壳公司的名义通过银行为其他企业进行票据贴现,总金额达到37.55亿元,并按照每贴现1000万元收取600至1000元手续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王×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