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徐×等人经营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业务定性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5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对徐×等人经营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业务定性问题的批复

(2010年7月6日    公经金融[2010]135号) 

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徐等人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浙公经[2010]3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对此类多次虚构贸易背景,从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活动,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浙江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关于对

×等人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

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

(2010年6月22日    浙公经[2010]324号)

公安部经侦局:

2010年5月12日,我省温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徐×等人注册成立温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活动,并借用他人公司的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周转,非法经营票面金额高达100多亿元,非法盈利300多万元。

涉案犯罪嫌疑人具体贴现操作方法如下:徐每天制定票据的贴现利率,收到企业客户的票据后,转手倒卖给上家中介或外地信用社在温州的办事机构,当日或次日收到上家支付的款项时再扣除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到期日天数×贴现利率÷30。徐×报给企业客户的贴现利率一般比给上家中介或外地办事机构高0.017‰至0.037‰)和票据查询费后将余额作为贴现款支付给企业客户。票据间转让没有真实贸易背景。

行为为准确认定徐等人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犯罪,需对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予以认定。为此,特请你局商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徐〤等人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予以确认。

特此请示,请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