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5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犯罪主体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2年12月24日    公经[2002]1604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