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0集)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2 | 4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只有《护士条例》对此有规定,缺乏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限于法律有规定的考试。目前,许多领域存在国家考试,且分属不同部门主管,大致可分为教育类考试、资格类考试、职称类考试、录用任用考试四大类,共计200多种。经梳理,目前二十余部法律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了规定,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动物防疫法》《旅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统计法》《公证法》等。其他考试,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只有《护士条例》对此有规定,缺乏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