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晗、方建策、傅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112号】——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其他方法”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8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要件中的“其他方法”
行为人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车辆仍帮助更换车锁,具有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人的犯罪所得的主观目的,且更换了车锁即掩盖了电动车系盗窃所得的真相,才可能将电动车转卖给他人,因此换锁行为与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中的“加工”行为具有同质性,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