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111号】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8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认定“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李涛、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111号】
【裁判要旨】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其他方法”的界限,首先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能实际上起到对犯罪及其收益掩饰、隐瞒的效果,妨碍正常刑事追诉的行为,均可成立本罪。其次,要重视犯罪行为罪质的相当性,“其他方法”应当是指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方式相类似的方法。最后从因果关系来说,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与他人的上游犯罪行为难以被司法机关追诉具有因果关系,且这种难以被追诉的效果是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行为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果“其他方法”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