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刘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110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予以改装并介绍买卖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8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犯罪所得的赃车修改发动机号后使用行为的定性
陈飞、刘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110号】
【裁判要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予以改装并介绍买卖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其他方法”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的目的是出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这些方法与窝藏、转移、代购和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三是这些方法在客观上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行为的追究。
掩饰、隐瞒盗窃犯罪所得的赃车,应依照《机动车解释》,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对具有法定从宽、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依法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