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仁、黄某生、黄某平破坏交通设施,田某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1092号】——多次收购他人盗割的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电缆且价值达到了5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9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交通设施的如何处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不限于财产犯罪,行为人多次收购他人盗割的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电缆,并把电缆剥皮后将其中的铜线销售,妨害公安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且收购电缆价值总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