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104集
>>
雷某仁、黄某生、黄某平破坏交通设施,田某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1092号】——多次收购他人盗割的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电缆且价值达到了5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雷某仁、黄某生、黄某平破坏交通设施,田某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1092号】——多次收购他人盗割的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电缆且价值达到了5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9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交通设施的如何处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不限于财产犯罪,行为人多次收购他人盗割的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电缆,并把电缆剥皮后将其中的铜线销售,妨害公安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且收购电缆价值总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上一篇:
刘小会、于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091号】
下一篇:
闻福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093号】——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所出售的购物卡系犯罪所得不构成掩饰、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