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3】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认定自动投案的条件
文/聂昭伟(二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
自动投案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在具有人身自由的状态下,自愿、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进一步接受法律审查与制裁。对于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不应一概而论,而应以自动投案的本质条件为标准进行具体分析。
□案号 一审:(2013)浙温刑初字第78号 二审:(2013)浙刑三终字第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