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1】规劝同案犯投案构成立功
文/陈石松
【裁判要旨】
行为人自愿、积极规劝同案犯到司法机关投案,同案犯亦因行为人的规劝而主动投案,这具有突出的社会意义和价值,符合刑法关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应给予积极的司法评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规定,认定行为人规劝同案犯投案的行为构成立功。
□案号 一审:(2014)凤刑初字第00203号 二审:(2015)滁刑终字第00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