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过程中,介入因素不必然引起因果关系中断;聚众斗殴罪一般不区分主从犯,但可以根据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各种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基准刑,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聚众斗殴致人伤亡时,只对致害方有关责任人员转化定罪,以体现罪责自负原则。
一审: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刑初字第4115号(2016年10月11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刑终1774号(2017年3月27日)
1、被害人被殴致重伤,治疗一段时间后呈植物人状态,后因家属消极护理等因素介入出现死亡后果,如何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死亡不可避免,外力因素介入后虽加速了被害人死亡,但介入因素不中断被告人一方致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仍然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聚众斗殴犯罪是否存在主从犯之分?
聚
众斗殴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只需划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应再划分主从犯。
3、对于聚众斗殴致人伤亡适用转化犯的行为人范围及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
在聚众斗殴致人伤亡的情况下,只须对致害方有关责任人员转化定罪即可,对另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责任主体毋须进行转化定罪,以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