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岸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5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17 次浏览 | 分享到:
技侦证据在庭审中的直接运用与审查标准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初116号(2018年3月2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终112号(2018年8月14日)

    1.在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毒品、贪污贿赂等依法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犯罪案件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技侦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应借助声纹鉴定技术对技侦监听证据与被告人做同一性认定,并将声纹鉴定意见进行庭审质证。
    3.技侦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应认定技侦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与批准范围,技侦措施的批准时间应早于技侦证据的形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