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法院案例选
>>
法院案例选2019
>>
朱克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朱克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1辑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义务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一审: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2刑初35号(2018年2月28日)
原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再审调解重新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在执行原判决期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上一篇:
蔡培同、陈小坚故意毁坏财物案
下一篇:
厦门千和船务有限公司、梁东峰等走私普通货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