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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危险驾驶案
刘勇危险驾驶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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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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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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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样未及时送检导致程序违法的认定
一审: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刑初386号(2018年2月8日)
二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刑终103号(2018年6月25日)
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以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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