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少鹏等故意杀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1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73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拘禁罪中暴力致死的处理
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刑初7号(2018年6月13日)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刑终239号(2018年11月5日)

非法拘禁罪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依照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属于法律的拟制性规定,除却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外并无对主观犯意的要求,因此,该拟制之目的在于无视行为人使用暴力时的犯意而仅以使用暴力行为造成“伤”还是“亡”的结果来确定转化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在转化主体的选择上以行为人使用暴力与造成伤亡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来确认,而对帮助犯则应考虑其帮助行为是否超出非法拘禁罪规制范畴,并非一律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