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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清、钱赛亚挪用公款案
钱建清、钱赛亚挪用公款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1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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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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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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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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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款帮助他人完成银行揽储任务的行为认定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刑初757号(2017年12月14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刑终55号(2018年2月6日)
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但个人并未获取利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于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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