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建清、钱赛亚挪用公款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12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3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公款帮助他人完成银行揽储任务的行为认定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刑初757号(2017年12月14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刑终55号(2018年2月6日)

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但个人并未获取利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于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