郅杰故意杀人、范长龙、唐来福等聚众斗殴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12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369 次浏览 | 分享到: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与转化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刑初104号(2017年12月6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4号(2018年5月9日)

1.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定故意杀人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2.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械”应理解为具有杀伤力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工具。
3.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而伤亡者不是刑事被害人,但因参加聚众斗殴而受重伤、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的归责原则。除此以外,因聚众斗殴而受伤者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