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法院案例选
>>
法院案例选2018
>>
郅杰故意杀人、范长龙、唐来福等聚众斗殴案
郅杰故意杀人、范长龙、唐来福等聚众斗殴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12辑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369
次浏览
|
分享到: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与转化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刑初104号(2017年12月6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4号(2018年5月9日)
1.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定故意杀人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2.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械”应理解为具有杀伤力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工具。
3.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而伤亡者不是刑事被害人,但因参加聚众斗殴而受重伤、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的归责原则。除此以外,因聚众斗殴而受伤者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一篇:
毛某甲、毛某乙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下一篇:
钱建清、钱赛亚挪用公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