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甲、毛某乙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11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352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殊轻处法则”之适用
   一审: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刑字第313号(2014年5月12日)
   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刑二终字第50号(2014年8月27日)

1.缓刑适用要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之“情节”,系对犯罪构成全部要件所涉因素的综合评价;而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决定刑罚档次的“情节轻重”之“情节”,主指犯罪客观方面,一般由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两者不具有同一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犯罪数额远超过“数额巨大”起点,但具有“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及时清退所吸资金”两个轻处情节的,可以基于“特殊轻处法则”,在加重处罚的起点刑量刑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