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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帅交通肇事案
杨帅交通肇事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4辑 总第122辑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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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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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二次碰撞情形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行为人造成第一起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并且被害人因第二起交通事故死亡的,前行为人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但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第一起交通事故的救援者在救援时因第二起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行为人的肇事与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1301号(2016年6月24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555号(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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