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罪以销售金额为构成要件,因此,对于完全销售和完全未销售情形,伪劣产品是否销售出去成为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如果已经销售,则为既遂;如果尚未完成销售,则为未遂至于销售金额是否回收,则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多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中既有销售出去即既遂的,又有尚未销售出去的,即未遂的。按照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这一规定虽然是专门针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制定的,但其精神可以为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提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