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杀人案
1986年秋天的一个早晨,青年农民陈某到自已地里掰玉米时见周围庄稼无人看守,便偷掰了别人的三笼玉米,放在自己地头。适逢同村年近七句卩农K郭某来到地里,发现陈偷掰了别人的玉米,即要拉陈回村处理。陈怕张扬出去丢人,不愿回村,便对郭的胸部打了两拳。郭斥贵陈并执意要拉陈回村。陈恼羞成怒,将郭打倒在地,随后用力扼压郭的头部,使其脸部紧贴在雨后松软的土地上,直至郭窒息不动方住手。然后,陈某继续去掰玉米。过了一段时间,陈某见郭某仍趴着不动,过去察看,发现郭已死亡,便逃回家中将致死郭某之事告诉了母亲张某。张某认为事情重大,提出由她从郭家窑背上跳下自杀为郭抵命,以使陈某免遭刑罚。陈某同意了这一安排,并立即将母亲张某背送至郭家窑背边上。张某爬下窑背自堕,摔死于郭家院中。
此案被告人陈某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即致死郭某和帮助母亲张某自杀。对陈某这两个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颇大,几种意见相持不下。
对干陈某致死郭某的行为应定何罪的问题,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陈某偷窃玉米被人发觉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 死亡,已使原来的盗窃性质转化为抢劫,应按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偷掰玉米系小偷小摸, 未构成盗窃罪,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陈某加害郭某,只有伤人之意而无杀 人之念,郭某之死是陈行为失误所致,并非出 于陈的本意,应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加害郭某之时,应预料 到此举会致人死亡,他放任自己的行为,终致被害人死亡,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对于陈某帮助其母自杀为郭某抵命的行为 应如何定性的问题,也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责,主 观上希望以其母的自杀来为郭某抵命,客观上 积极帮助其母自杀,已构成直接敁意杀人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母张某系自喷身亡,属于 自杀。陈某虽然遵从母命将张某背到自杀地点,但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陈某先后实施的两个行为均已 构成故意杀人罪,前一行为(致死郭某)为间 接故意杀人,后一行为(帮助母亲自杀)为直 接故意杀人,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陈某致死郭某的行为构成间按故意杀人罪 的理由是:
第一,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 定,犯有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了窝藏赃 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 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才能以抢劫罪论处。这里规 定的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 情况,转化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行为人必须已 犯有盗窃、诈骗或抢夺罪;二是行为人的目的 是为了窝藏、拒捕或毁灭罪证;三是行为人当 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者缺一不 可。陈某除了具备第三个条件外,前两个条件 都不具备。首先,他没犯有盗窃罪。尽管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中的盗窃罪,并不要求所盗物 资的价值非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也不能 无限扩大此条的适用范围,将一般的小偷小摸 行为也包括在内。陈某仅偷了三笼玉米,所值无 几,属于农村中的小偷小摸,是轻微的违法行 为,不符合刑法箬一百五十三条中所规定的行为人必须犯有的盗窃罪的前提条件。其次,刑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为窝藏赃物、抗 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其含义分别是指犯罪 分子为了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公 安机关或者其他公民的抓捕扭送;或者是为了 赝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罪证。在 本案中,农民郭某发现陈某偷掰了他人的玉米 之后,并无扭送或抓捕陈的意思,仅是要陈随 艿回村处埋。陈某怕回村丢人出丑,为顾全脸 而名誉才顿生杀机,施以强暴的,其目的?不是 为防护赃物、抗拒扭送逮捕,或者湮灭罪证, 显然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转化 为抢劫罪的要件。因此,陈某的行为不能以抢 劫罪论处。
第二,如果以故意伤害致死定性,则行为 人的目的仅是为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只是由 r行为失误或伤势过重而致被害人死亡,行为 人对致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 而是处于一神过失的心理状态,被害人之死完 全出乎其预料。综观本案,陈某的行为及心理状 态显然与上述要求相去甚远。首先,他并非不能 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将 一个年老体弱的人面部紧扼在雨后松软的泥土 中,会使之因窒息而死亡,这本属常识性的问 题。陈某是一个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沟精神健全的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完全应该 岜完全能够预见。其次,陈某的犯意也并非仅 汉是予被害人以一定伤害,尽管他主观上不一 定非欲置人于死地,促起码他对死亡后果的发 生持有放任态度这是毋庸置疑的。他将郭某打 倒庄地后,如果仅想伤害郭某,理应就此罢手, @是他反而变本加厉,将侵害行为升格,采用 了足以致人于死命的手段,把郭的头部紧压在 泥地上,使之窒息。如果说陈某在实施前述行 为时,对可能引起死亡后果的发生估计不足, 而当郭某因窒息躺着不动时,死亡后果即将发 生,已非常清楚。此时郭某的生死完全取决于 陈某是救人还是放任不管。面临这种情况,陈 非但不采取补救措施,将郭拽起予以救活,反 而听任郭的面部陷在泥土中长进;使之终因窒息、肘间过长而?死亡。这Ji以说河U陈某 对自己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没有丝毫!垃收敛与控 制,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被 窖人郭某之死并不是陈某的行劳失误所致,而 是陈某主观上放任自己行为的必然结果。故对 其行为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
第三,按照刑法理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却放任他人死 亡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陈某在能 够预料自己行为会致死郭某的情浞下,不收敛 控制自己的行为,放任事态发展,不计危害后 果,终致郭某死亡。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笔者认为陈某帮助其母张菜自杀为被害入 郭某抵命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 是:
第一,从主观上看,陈某致死郭某后,为了使自己能逃避法律的惩罚,不仅同意其母以 自杀为郭某抵命的提议,而且立即背送其母至 郭家窑背边上,让其母由窑背上自堕摔死。这 足以说明陈某希望并追求其母自杀身亡这一结 果的发生,具有非法剥夺其母生命的故意。
第二,从客观上看,陈母尽管有用自杀来 为被害入郭某抵命,以使儿子免受刑罚的想 法,但她本人久病在床,行动不便,如枭没有 陈某的帮助,无力爬到郭家窑背上去。正是 陈某将张某背送至窑背边上的行为,最终帮助 和促成了张某自杀这一悲剧的发生。可以说陈 的帮助行为对其母张某的自杀是起着决定性的 作用的。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必然联 系。
第三,陈母张某虽然是依自己的意愿和行为结束了生命,陈某在张某自杀过程中只是 提供了帮助,在情节上这与陈亲手杀死其母自 然是不同的。但是,陈某是出于让其母用自杀 来为自己开脱罪责的卑鄙目的,利用母子亲情 迫使母亲为己而死的。因此,陈母张某虽系自 杀,但在自杀中却含有被迫的因粜。陈某帮助 母亲自杀,实标上是一种杀人的特殊手段,应 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