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009】国家工作人员以炒房之名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借炒房名义,收受他人送予的所谓房屋溢价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案号一审:(2010)湖吴刑二初字第21号二审:(2011)浙湖刑终字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