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79】先委托他人报警后实施犯罪并在现场等候不构成自首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委托他人报警后实施犯罪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应结合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以及归案后的供述是否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认定自首情节。

 

■案号一审:(2012)甬镇刑初字第575号二审:(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