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07】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0)杭余刑初字第393号 二审:(2010)浙杭刑终字第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