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60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抵押担保的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23 次浏览 | 分享到:

【要点提示】提供抵押担保仅是被告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不能因此否定他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人以抵押担保、高息吸存等不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当其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其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行为均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以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来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号 一审:(2009)甬海刑初字第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