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6066】已作入罪要件的逃逸不能再作为加重量刑情节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2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依据立法和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的逃逸在刑法评价上有责任认定根据型、重伤组合型、逃而未致死型、因逃致死型和重罪转化型等五种类型。其中,对已作入罪要件的逃逸,不能再作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免重复评价。

 

■案号 一审:(2010)足法刑初字第3号 二审:(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