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41】概然性教唆犯之罪责刑考量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260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对于概然性教唆,由于教唆犯的教唆内容比较笼统、不太明确,因此,即使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加重结果,亦应认定未超出教唆犯的教唆范围,教唆犯应与其他实行共犯对该加重结果承担共同罪责,但对教唆犯的具体量刑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考量。那种认为教唆犯即是主犯的观点,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教唆犯的主从犯地位加以客观认定。

 

■案号 一审:(2007)开刑初字第88号 二审:(2007)二中刑终字第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