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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号:张平票据诈骗案——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以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653号:张平票据诈骗案——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以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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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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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如何定性?
盗窃汇票、本票、信用证等有价证券并使用的行为并非一律以盗窃罪定罪。如果盗窃行为使票据持有人直接丧失票面记载的财产,则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其使用行为可作为赃物处理行为对待;如果盗窃行为并未使票据持有人的财产直接受损,其使用行为可认定构成金融诈骗犯罪;倘若盗窃行为直接侵犯票据持有人的财产,而其使用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则应以盗窃罪、票据诈骗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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