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3号: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 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9 | 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数额,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的现金,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信用卡非法套现借用POS机,行为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是否计人犯罪数额?
4.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出租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4.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