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272号: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构成抢劫罪
272号: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构成抢劫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杨保营等三被告人将被害人田某劫持至一旅馆内予以非法拘禁,在迫使其本人交付5000元现金后予以释放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还是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无换取人质、索要财物的目的,而是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当时索要财物的特点,构成抢劫罪一罪。
上一篇:
282号:王团结、潘友利、黄福忠抢劫、敲诈勒索案——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下一篇:
190号:曾贤勇抢劫案 —— 随身携带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抢劫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