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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号:林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892号:林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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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国家既未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又未对其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既不现实,也不妥当,甚至有些强人所难。因此,目前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普遍不具有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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