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人民司法
>>
人民司法2017
>>
【201735022】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和程序
【201735022】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26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35022】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和程序
文/黄伯青 伍天翼
【摘要】
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在考虑是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时,应围绕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改造可能性,综合评价被告人所犯故意犯罪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定条件。对于虽犯故意犯罪,但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应依法重新计算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期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案号 一审:(2017)沪02刑初23号
上一篇:
【201735019】破解、修改计算机程序对消费卡充值套现构成盗窃罪
下一篇:
【201735026】骗取贷款案中贷款合同不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