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7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死刑的情况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下列两种人不能适用死刑: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刑事责任能力角度的考虑,且也与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和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满十八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十八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八周岁,在此之前,则为不满十八周岁。二是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罪的,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第二款是关于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手段令人发指,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本款规定的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实际适用本款规定时应当注意,只要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就应适用本款规定。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案例要旨

830号: 胡金亭故意杀人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应从杀人手段、行为过程来结合案件综合判断


250号: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而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不能适用死刑


240号: 张怡懿、杨珺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在分娩完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认定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