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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手册
  • 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利用国有公司(或企业,下同)改国有制时隐匿国有资产,致使资产严重流失构成贪污罪

  • 355号:朱洪岩贪污案—— 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 334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向被其职权制约的相关单位索要财物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 杨代芳贪污、受贿案——被告人伙同他人,将所管理的部分国家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少数人购买住房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被告人杨代芳伙同他人,将所管理的部分国家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少数人购买住房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 275号:胡启能贪污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本公司应得的利润款据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

  • 216号:于继红贪污案—— 公有房屋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

  • 236号: 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

  • 王一兵贪污案——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集体联营企业的公共财产转移至自己占有的构成贪污罪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受委派在国有、集体联营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将国有、集体联营企业的公共财产转移至自己及亲属控股的个人股份制企业并非法占有,应认定构成贪污罪。

  • 尚荣多等人贪污案——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并侵吞本单位违法收取的不合理费用的以贪污罪论处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并侵吞本单位违法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
    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收取的“点招费”,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置之前应认定为公共财产,行为人截留、私分“点招费”的,具备贪污罪的对象要件。

  • 1087号:祝贵财等贪污案——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国有财产的,构成贪污罪

    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

  • 1088号:赵明贪污、挪用公款案——转化型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永久性占有公款

    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 1139号:周爱武等二人贪污案——认定贪污犯罪对象是否属于特定款物,应通过贪污方式予以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特定款物”如何认定?
    2.贪污服务券类财物的,犯罪数额如何把握?
    3.贪污罪的罚金刑是否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贪污犯罪行为?

  • 1142号:王雪龙挪用公款案——公务性支出不能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如何认定“小金库”性质公司及公务性支出能否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 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的理解与参照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拆迁安置、国有土地受让等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贿赂的,以受贿罪论处;
    2.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3. 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 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拆迁安置、国有土地受让等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贿赂的,以受贿罪论处;
    2.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3. 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 1281号:刘宝春贪污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非法套取公款发放“奖金”的行为,应当从所发放钱款的性质、来源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区分犯罪与一般违纪......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非法套取公款发放“奖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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